什么是特赦制度_特赦制度的概况
宋朝是赦免制度最活跃的时代
成书于周代的《易经》明确表明至迟在西周时期,中国已出现了赦免罪罚的做法:“雷雨作,解,君子以赦过宥罪。”
自汉代起,赦免开始成为一项正式的国家制度。到了宋代,国家的赦宥活动达至鼎盛状态,据晚清法学家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的统计,两宋时期平均每两年就有一次大赦。若论君主的降赦数量,历代王朝未有超过宋代者。宋廷还将三年一次的“郊祀大赦”确立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这也是其他王朝所未有的。
宋朝的赦降名目多样,有大赦、郊赦、曲赦、别赦、德音、录囚,等等。我们不妨将其归纳为两大类:大赦与特赦。特赦是只对某一地区或某一类人有效的罪罚赦免。大赦则是普遍性的赦免,即所谓的“大赦天下”。每有大赦,宋朝都要郑重其事地举行一场盛大、热闹的下赦典礼,来看《东京梦华录》“下赦条”的记载:
“车驾登宣德楼。楼前立大旗数口,内一口大者,与宣德楼齐,谓之‘盖天旗’。旗立御路中心不动。次一口稍小,随驾立,谓之‘次黄龙’。青城、太庙,随逐立之,俗亦呼为‘盖天旗’。亦设宫架、乐作。须臾,击柝之声,旋立鸡竿,约高十数丈,竿尖有一大木盘,上有金鸡,口衔红幡子,书‘皇帝万岁’字。盘底有彩索四条垂下,有四红巾者,争先缘索而上,捷得金鸡红幡,则山呼谢恩讫。(宣德)楼上以红绵索通门下一彩楼,上有金凤衔赦而下,至彩楼上,而通事舍人得赦宣读。开封府、大理寺排列罪人在楼前,罪人皆绯缝黄布衫,狱吏皆簪花鲜洁。闻鼓声,疏枷放去,各山呼谢恩讫。楼下钧容直乐作,杂剧舞旋,御龙直装神鬼,斫真刀倬刀,楼上百官赐茶酒,诸班直呈拽马队,六军归营。至日晡时,礼毕。”
皇恩大赦无疑是一件特庄重、严肃的事情,不过我们不难发现,宋朝的降赦过程充满了娱乐精神,宣赦的前后都穿插着精彩的杂技、杂剧、音乐、武术表演。这么安排当然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市民观看,以便将降赦的宣传效果快速扩散开来。宣德楼宣赦之后,皇帝的赦书会抄录多份,快递到各个州县,然后在各市镇乡村的粉墙上公布,晓示天下人。
士大夫对皇恩大赦颇有微词
宋朝君主几乎都有“大赦天下”的偏好,但宋代士大夫对皇帝的频繁降赦一直颇有微词,许多知名的大臣都上书反对过皇恩大赦:
北宋景祐元年(1034),侍御史庞籍上书说:“赦者,政教之大患,不可常用。何以明之?且有罪者宥之,未必自新也;被苦者抑之,未必无怨也。不能自新,将复为恶;不能无怨,将悔为善。一赦而使民悔善复恶,故以为政教之大患也。”
至和二年(1055),知谏院范镇亦上书反对皇帝一年数赦:“臣闻古人有言曰,一岁再赦,好人喑哑。此言赦之惠奸而无益于治道,不可数者也。……京师及畿辅岁一赦,而去岁再赦,今岁三赦。……好人良善也,数赦尚犹喑哑;蚩蚩愚民,其不狃而为奸且盗者,无几矣!”
数年后的嘉祐六年(1061),另一位知谏院司马光也给皇帝上书:“臣窃以赦者,害多而利少,非国家之善政也。……无辜则赦,有罪则诛,使久系之人,一朝而决,故能消释沴气,迎致太和。非谓不问是非,一切纵之也。”
这几位名臣上书抗议皇帝降赦的故事,都发生在宋仁宗朝。因为仁宗是一名生性仁厚的君主,老是担心有人含冤受屈,所以宁纵毋枉,降赦比较频仍。他在位四十余年,降赦至少有一百次,其中大赦为二十二次。怪不得要引来司马光等大臣的不满。
宋神宗熙宁七年(1074),宰相王安石也反对过赦降,当年天大旱,神宗皇帝心中不安,“欲降赦”。在此之前,神宗已经一年之内颁过两回赦书。这一回王安石说什么也不同意皇帝再大赦天下了,他告诉皇帝:“汤旱,以六事自责,曰政不节欤?若一岁三赦,是政不节,非所以弭灾也。”在王安石的阻挡下,宋神宗只好停止下诏大赦。
南宋士大夫洪迈也认为“多赦长恶”:“绍熙甲寅岁至于四赦,凶盗杀人一切不死,惠好长恶,何补于治哉?”他还举了一个例子:婺州富人卢助教,一日到租佃其田地的佃户家收租,被佃户一家用极残忍的手段杀死。杀人的凶犯当然被判了死刑,却遇上“赦恩获免”,获释之后,竟然“复登卢氏之门,笑侮之曰:‘助教何不下庄收谷?'”杀人凶手这么嚣张,真是对赦免制度的一大讽刺。
不过,请注意,宋朝士大夫并不是反对赦免制度本身,而是抗议君主不加节制地颁发赦免令,以及抗议那种“不问是非,一切纵之”的大赦天下。
赦免制度可“济法治之穷”
实际上,尽管宋朝皇帝的降赦行为备受争议,但终宋一代,没有一个君主会考虑废除了赦免制。即便在今天的西方,所有的文明国家也都保留了大赦与特赦制度,将赦免权视为是国家元首或最高立法机关的当然特权。显然,赦免制度虽是“政教之大患,不可常用”,却有不可不用的正面意义。
赦免制度首先是仁政的体现,这个“仁政”也可以换成现代的概念:“人道主义”。挪威汉学家白肯干脆将传统中国的赦免制度称为“法律中的仁慈制度”,并指出“这种非同凡响的仁慈制度在宋代达到了顶峰”。
而宋代赦免制度之所以高度活跃,又跟宋王朝的立国精神息息相关。《宋史》的编撰者认为,“宋之为治,一本于仁厚。”正如苛严刻薄的秦始皇“事皆决于法”,对于恩赦极不以为然,“于是急法,久者不赦”。宽仁的宋代君王则倾向于“钦恤庶狱,务在于宽”。在这种治国理念下,赦降便会成为君主的优先选项与习惯性选择。
其次,赦免制度可以发挥“济法治之穷”的功效。宋王朝其实是一个讲求法治的朝代,宋人自己说,“汉,任人者也;唐,人法并行者也;本朝,任法者也”。“吾祖宗之治天下也,事无大小,一听于法”。看起来似乎跟秦王朝的“事皆决于法”高度相似。但宋人又明白,“一听于法”尽管是很经济的治理方式,但再完备的立法,再严谨的司法,都可能存在漏洞,这个时候,往往就需要超然于法外的赦免制度来补救。
让我举一个例子吧。宋仁宗时,开封府向皇上报告了一个案子:“有民冯怀信,尝放火,其妻力劝止之。他日,又令盗摘邻家果,不从,而胁以刃,妻惧,告夫。”按传统立法,妻子检控丈夫的罪行,要受到法律惩罚。这一法律条文本意是为维护夫妇恩义,使亲亲得相容隐,赵宋立国,也继承了这一立法精神。但是,如果严格按这法条裁决,有时候又会严重违背情理。比如开封府这个案子,“准律,告夫死罪当流,而怀信乃同日全免”。这样的判决完全以法律为准绳,但相信你会觉得荒唐。仁宗皇帝也是这么认为的:“此岂人情耶?”所以他动了君主的特赦特权,“乃诏怀信杖脊刺配广南牢城,其妻特释之”。
赦免制度的存在,还有利于培养国民的善——尽管在被滥用的情况下也可能会纵容恶。美国汉学家马伯良称:“特赦在宋代施行之广泛,远过于中国的任何朝代。它被认为是一种能够有效地感召罪犯,使其改过自新以回馈帝国之仁政的手段。”这个论断可以从宋神宗的一道赦书得到证实:“夫赦令,国之大恩,所以荡涤瑕秽,纳于自新之地,是以圣王重焉。”国家发布赦免令的初衷,是让犯罪之人有机会“荡涤瑕秽,纳于自新之地”。
宋王朝的赦免制度设计
赦免制度当然可能会被滥用,而且从宋王朝的实践来看,也确实被滥用了,并造成了诸多不良后果。然而,如果你以为宋王朝的大赦天下就是“不问是非,一切纵之”,一古脑儿赦免所有罪人的所有罪行,即便是杀人放火的大罪都可以免于追究,那你就想错了。
事实上,宋朝的所谓“大赦天下”,通常都有其限度。那些预期到大赦而故意犯罪的罪行,已经被排除在赦免的范围之外,宋真宗咸平二年(999),朝廷郊赦,真宗下诏:“如闻小民知有恩赦故为劫盗,自今不在原免之限。”
此外,根据惯例,一部分重罪也不在赦宥的范围内,如北宋绍圣年间的一份赦令说:“大赦天下。应绍圣四年九月五日昧爽以前罪人,除犯劫杀、谋杀、故杀、斗杀并为已杀人者并十恶、伪造符印、放火等罪并不赦外,其余罪无轻重。已觉发、未觉发、已结正、未结正,咸赦除之。”这部分被踢出赦免范围的罪行,法律上有一个术语,叫作“常赦所不免”或“常赦所不原”。
一般来说,常赦所不免的罪行包括:十恶罪、杀人罪、犯赃罪,以及其他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罪行。比如宋太宗即位,大赦天下,但赦书特别注明:“自(太平兴国)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后,京朝、幕府、州县官犯入己赃、除名配诸州者,纵逢恩赦,不在放还之限。”即不赦免贪污犯的罪罚。
当然那种“不问是非,一切纵之”的特别大赦,宋朝也有过,但不常见。这类特别大赦必须在赦书中明言“常赦所不免者咸赦除之”。如果赦书仅仅注明“罪无轻重,皆赦除之”,也不可以按照“常赦所不免者咸赦除之”的原则执行。
即使是“常赦所不免者咸赦除之”,也不是意味着那些严重罪行可以得到完全的赦免,只是犯人可以获得减刑而已。宋朝立法规定:“诸犯恶逆以上及杀人应入不道,若劫杀、谋杀、已杀人各罪至死者,虽会大赦得原,皆配二千里,杀人应移乡者,亦移乡。”犯恶逆及杀人罪之人,如果遇上“常赦所不免者咸赦除之”的大赦,可免一死,但必须刺配二千里外。杀人犯还必须强制性移押到千里外的他乡入户居住,这既是对犯人的处罚,也为了防止仇人寻仇,此即所谓“移乡避仇”原则。
如此说来,前面洪迈所举的婺州佃户杀人案,应该是一个赦免流程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特殊例子。如果严格按照宋朝的赦免制度执行,那个杀人的佃户将被刺配二千里,服刑完毕后又得移乡千里外,哪里有机会复登卢助教的大门挑衅?就像《水浒传》中的李逵,因为在家乡“打死了人,逃走出来”,后来“虽遇赦宥”,却只能“流落在此江州,不曾还乡”。
同任何制度一样,赦免制度肯定有其利又有其弊,但通过精密的制度设计,人们可以将其弊端减至最低程度。而有着一千年来的经验与教训,现代国家的大赦与特赦制度无疑应当比宋朝的更完善——这其实是一句正确的废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