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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里真有牢头狱霸_看完你就知道了

时间:2023-02-24 10:05:43 作者:重庆seo小潘 来源:互联网整理
牢头狱霸问题是长期困扰看守所的一个顽症,尽管公安部多次出台文件,要求对牢头狱霸现象进行治理,各地看守所也都逐渐加大了对牢头狱霸的打击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然而直

“牢头狱霸”问题是长期困扰看守所的一个顽症,尽管公安部多次出台文件,要求对“牢头狱霸”现象进行治理,各地看守所也都逐渐加大了对“牢头狱霸”的打击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然而直至现在,在一些看守所内,这种现象依然存在。

看守所里真有牢头狱霸_看完你就知道了

“牢头狱霸”现象的存在,不仅影响看守所的管理秩序,也严重威胁着看守所在押人员的人身安全,因此,必须高度重视“牢头狱霸”问题,努力彻底消除这一管理“顽疾”。

在看守所,“牢头狱霸”操控监内事务,对在押人员的铺位安排、分饭次序、劳动安排、夜里的值班安排等等事务有着决定权,迫使监内在押人员不得不听命于他,甚至对新入监人员“立规矩”。

牢头狱霸常常令其他在押人员为他服务,稍不如意,便会拳打脚踢。此外,牢头狱霸还经常强占他人财物,敲诈勒索,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牢头狱霸多在幕后指使,出手迫害其他在押人员的都是手下的打手或其他被胁从的在押人员。受到迫害的在押人员迫于淫威,往往忍气吞声,不敢向管教人员报告,甚至面对管教人员的调查,也不敢说实话。这就给打击牢头狱霸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牢头狱霸的欺凌行为多在民警下班之后、夜间、节假日。

在看守所,往往以“牢头狱霸”为中心,形成一个团伙,暗中控制整个监室。牢头狱霸处于最高层,起着组织、指挥、教唆作用;有的被迫为虎作伥,有的出于自保,敢怒不敢言,随波逐流;有的则沦为被欺压的对象。尤其是新入监者或外地人员,往往成为被欺凌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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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头狱霸为了维护其称王称霸的地位,常常故意制造事端,无事生非,借机无端欺压、殴打、虐待他人,手段野蛮残忍,不计后果。例如,2006年11月,河南某看守所牢头狱霸蒋振海以同监室在押人员杨森等人“劳动表现不好”为由,强令杨森等人长时间下跪、洗冷水澡。杨森因为天气寒冷,拒绝洗冷水澡,蒋振海就指挥手下打手殴打杨森,逼迫杨森洗冷水澡,每隔一会儿就往杨森身上浇一盆冷水。杨森因为寒冷站立不稳,蒋振海就令人用拳头猛击杨森胸部,并把杨森的头往墙上撞,导致杨森死亡。

2003年11月9日,兰州市城关区看守所2队10监舍的“大铺”(就是老大)何建宁,让全监室在押人员洗冷水澡,在押人员韩存德因为感冒怕冷不愿意去洗,何建宁就命令韩存德脱光全身的衣服爬在放风场,用凉水浇在韩存德的身上。该监舍的“二铺”(就是老二)柴张忠上前在韩存德的身上猛踢,导致韩存德死亡。

牢头狱霸常常强迫他人从事各种额外劳动,随意剥夺其他人员的休息时间,敲诈、抢夺、霸占其他人员财物。

牢头狱霸经常操控监内事务,情况严重的会导致看守所管教民警对在押人员失去控制。难以准确了解在押人员行为状况和思想动态,难以有针对性的进行管理和教育,难以及时有效地消除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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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头狱霸都是作恶多端、心狠手辣的犯罪分子,他们不可能积极配合管教民警对在押人员进行正面思想教育。一是他们常常凭借自己的淫威,迫使在押人员屈从于自己,不敢对管教民警说实话,披露思想,造成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的思想隔膜。二是有的向在押人员传授各种犯罪手段和经验,教唆新进者如何应对公安侦查、如何逃避打击等等,进一步加剧了在押人员的“重复感染”和“交叉感染”。使得一些轻微犯罪或者初次犯案的在押人员尤其是一些年轻人,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看守所在押生活以后,反倒大大增强了犯罪作案信心,变成了各种犯罪活动的多面手和犯罪高手。三是牢头狱霸的恃强凌弱行为,加深了在押人员的弱肉强食、唯利是图、巧取豪夺、冷酷残忍的恶劣意识,看守所的经历不仅没有使之脱胎换骨,重新做人,反倒变本加厉,走向社会之后反倒成了更加危险的犯罪分子。

看守所在押人员尽管多数都是有犯罪行为的人,但是他们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也是应该受到保护的。而好多在押人员只是犯罪嫌疑人,有的还可能无罪释放。而牢头狱霸的存在,使得所有在押人员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受尽了折磨和凌辱,人格尊严丧失得干干净净,给在押人员造成了永远难以磨灭的心理创伤。

各地看守所披露出来的“洗澡死”、“喝水死”、“睡觉死”以及其他恶性事件,严重败坏了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和政府形象,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声誉,败坏了国家的国际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严禁使用人犯管理其他人犯。要求管教民警对在押人员进行直接管理,包括铺位安排、分饭次序、学习安排、劳动安排、打扫卫生、夜里值班安排等等,由管教民警直接负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管理人员少,在押人员多,把那些本该由管教民警负责的事务下放给少数在押人员,实行“拐棍管理”。于是,那些“拐棍”便利用手中的权力任意安排在押人员的生活和劳动,任意欺压凌辱其他在押人员。

当前的羁押制度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羁押时间过长。许多犯罪嫌疑人从刑事拘留、逮捕到宣判,往往几十天、几个月甚至几年。这期间都得在看守所羁押。长期羁押导致许多在押人员心理变态,精神空虚,性情焦躁,逆反心理增强,因此,那些羁押时间过长的,就常常把新入监人员和弱势在押人员当成发泄的对象,心情稍有不顺便对他们肆意凌辱,殴打折磨,久之便成为牢头狱霸。

二是羁押率过高。羁押率过高,必然会造成两个结果:一个是人满为患,一个是警力不足。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近十年来羁押率均保持在85%左右,被长期羁押者中间,有大量未成年人、老年人、轻微犯和初犯、偶犯,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有固定职业、固定收入、固定住所、家庭关系明确、社会危害性不强、适用于取保候审条件,或适用于监视居住的,往往全部羁押在看守所,而且长期羁押。这就使得各地看守所羁押人员严重超员。人员爆满,必然导致环境恶劣、资源紧张。按照我国看守所建设标准,普通监室应为8-16人,人均使用面积8人监室为7平方米,16人监室为5平方米。由于羁押人员过多,一般监室常常羁押二十多个甚至三四十人,这么多人挤在一个大通铺上,人均使用面积自然难以达到规定要求,造成空间狭小,人满为患。空间狭小,必然导致在押人员精神紧张,心理焦躁,自制力减退,为争夺空间打架斗殴,身强力壮、手段毒辣的就会在争斗中逐渐成为了牢头狱霸。

看守所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的表现没有纳入量刑、减刑条件,就使得在押人员没有遵纪守法、认真改造的动力。这就使得一些在押人员在看守所和在监狱的表现判若两人——因为在监狱表现好,可以作为减刑的依据,而在看守所表现好坏,跟法院量刑没有关系,跟减刑更没有关系。

按照我国法律,在押人员在看守所关押期间,是计入刑期的。既然计入刑期,那么如果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努力改造,表现良好,就可以适用于减刑条件,也应该适用于减刑条件。尤其是对那些在看守所关押时间很长的在押人员来说,其在看守所的表现必须纳入量刑条件。也就是说,法院在审判时,可参考其在看守所期间的表现,予以量刑。表现好的,在一定幅度内,给予适当减少刑期;表现恶劣,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增加刑期。如果做到这一点,一定会有效遏制牢头狱霸现象。即使一些恶贯满盈、怙恶不悛的牢头狱霸无所顾忌,但是大多数在押人员出于对自己量刑的考虑,也不会轻易充当牢头狱霸的打手,或者被牢头狱霸所胁迫,对其他在押人员施暴。

我国法律规定,在押人员殴打他人,造成轻伤以上的,才会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而牢头狱霸对其他在押人员的伤害往往是长期虐待、精神压迫和人身凌辱,因此难以依据故意伤害罪论处,只能以违反监规处理。违反监规最严厉的处罚就是加戴械具禁闭十五天。这对那些恶习难改的牢头狱霸基本没有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