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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为什么不入刑法_卖淫不入刑法的原因

时间:2023-02-24 10:31:00 作者:重庆seo小潘 来源:互联网整理
在我国《刑法》中,有一个罪名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有一个罪名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因此,凡是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人,都要受到刑法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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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有人提出疑问,帮助别人卖淫构成犯罪,那卖淫者为何不入罪呢?提供服务者是协助服务者前提和基础,只处罚协助者,不处罚提供者,岂不是有失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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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我请教了一位法律专业人士。这位专业人士告诉我,在组织、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过程中,常常出现暴力强迫、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虽然从表面上看,多数卖淫女是自愿从事这一行,但事实上,她们又有多大程度的自愿呢?尤其是那些处在社会底层的卖淫女,她们面对压迫行为时没有任何反抗的能力,只能无奈地屈从。考虑到这些情况,也就不难理解为何要对“协助”卖淫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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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不能因为卖淫女自愿出卖身体就认为其主观恶性大,对社会秩序和伦理道德危害大,她们中的大多数是因为生活所迫不得不干这行。在性交易这个环节上或许可以说是“自愿”的,但从其生活境况来看,很难说是自愿,不管她们有多“自愿”,在性交易中,其所承受的都是一种性剥削。比起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卖淫这种行为的危害性要轻微得多,还没有达到必须用刑法调整的程度。所以,在我国不宜将卖淫行为入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