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贪官动机有哪些_女贪官腐败的主观动机
(一) 报偿心理驱使
中国文化倡导知恩图报为美德。受各种因素影响, 特别是受传统文化制约, 和男性相比, 女性成长、成才除需自身特别努力外, 更离不开家庭培养和家人的特别关怀, 甚至是亲人的巨大付出与牺牲。因而, 知恩图报观念对中国女性, 特别是女官员、女干部、女领导的影响尤甚。
“腐败问题如同一个黑箱, 人们很难得到完整而详尽的腐败案件信息”。到目前为止, 学界尚无一份女贪官因报偿心理而致腐的完整统计数据, 但在整理169名女性职务犯罪涉案人资料的过程中, 笔者还是强烈地“感受”到, 报偿心理是很多女贪官走上贪腐道路的重要心理动机之一。
如,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原委员、主任李永真因受贿罪、贪污罪而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的重要原因之一, 即如其“忏悔”所说, 是自认为自己事业的成功离不开家人的支持, 现在自己有能力了, 就应该多给家人一些补偿, 于是, 便对家人有所迁就, 并利用手中的权力为家人办事, 为儿子的公司办贷款、为弟弟协调贷款等。无独有偶, 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和行贿罪, 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被依法追缴受贿赃款4052万元的四川省蓬安县委原书记袁菱, 也是认为自己常年忙于工作, 顾不上家庭, 丈夫龚力“牺牲”很多, 而对丈夫一直心怀愧疚, 才产生了利用手中权力“拉”丈夫一把的想法, 从而逐渐走上不归之路。
当然, 因报偿心理而走上贪腐道路的女贪官远非李永真和袁菱两人, 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并被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的扬州市委原常委、常务副市长戎文凤, 同样也是因为感觉自己长期从事行政工作, 且一直都很忙, 平时根本无暇照料两个孩子而心怀愧疚, 才想到用金钱弥补亲情, 走上以身试法之路的。
另外, 北京市委原副书记吕锡文受贿案,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市政协原副主席杨冬英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案, 辽宁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张小普受贿案, 重庆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郭宝云受贿和贪污案, 黑龙江省委原副书记韩桂芝受贿案,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原市长李启红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受贿案等, 都与犯罪主体受亲情牵制而犯案有关。由此不难理解, 学界所谓女贪官因“为父”“为母”“为夫”“为子”“为情”, 特别是“为亲情”“为感情”“为爱情”“为友情”而贪, 也都或多或少, 或直接或间接地与报偿心理有关。
(二) 从众心理影响
尽管腐败案件的女性大多曾是业绩突出、事业有成、仕途顺利的“女强人”, 但不容忽视的是, 事业有成及仕途顺利本身既说明其环境适应能力比较强, 也从一个侧面表明其易受周围人物和环境的左右与影响。此外, 和男性相比较, 女性本身固有的顺从、依赖和攀比心态, 一方面造成其较易受社会流行思想观念, 当然也包括不正确、不健康思想观念的影响;另一方面也造成其在亲友或身边工作人员等利用自己的职务和权力影响力谋取私利或损害国家与公众利益时, 较易丧失原则立场, 只是一味忍让、迁就, 甚至包庇、纵容。
例如因工作需要, 女干部的应酬往往比较多, 就易受到吃喝玩乐等不健康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的影响。据报道, 西北某橡胶厂厂长赵兰英, 因时常出入娱乐场所, 发现有些男干部找“三陪”、玩弄女性, 自己不但不抵制、不反对, 反而产生了“找个男性玩玩”的荒唐想法, 此后为偷情方便, 也为了用金钱拢住“情人”的心, 而利用手中权力, 大肆贪污单位公款, 最终被依法逮捕。如果说以“在男权社会, 只有懂得充分开发利用男人价值的女人, 才能算是真正高明的女人”而名噪一时的湖南省建工集团总公司原副总经理蒋艳萍的“蒋氏理论”是其走上贪腐道路并沦落为“三湘第一女巨贪”的思想根源的话, 那么, 该“理论”与不良社会现象和不良社会思潮的关联也是显而易见的。
常年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深圳检察官都有一个强烈而共同的“感受”, 即诸多腐败案件涉及的女性公职人员大都有较强的从众和依赖心理, 她们是在发现周围有人, 特别是更高级别的领导贪污、腐败时, 才对贪腐行为丧失了防范意识和抵御能力, 一起加入腐败“团队”的。深圳检察官的“感受”也得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课题组相关研究成果的印证。他们认为, 和男性相比, 女性较易陷入“被动型犯罪”, 因为在其统计案件所涉及的72个女性职务罪犯中, 除1人为主犯外, 其余皆系从犯。女性除较易受到周围环境影响外, 也易受他人诱惑或指使, 思想和行为都表现出相当的依赖性、随从性, 因而攀比、从众犯罪更多。不少女性或因自身职务较低, 或因碍于同事、朋友情面, 或因摄于领导权威和其他无形压力, 或受“大贪”示范效应影响, 才加入共同犯罪阵营的。
当然, 我们也不难发现, 一些女贪官, 如人社部办公厅原副主任曹淑杰等“为美”, 辽宁省抚顺市政府原副秘书长江润黎等“为奢”, 甚至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罗亚平等“为色”而腐者, 也都与其从众心理有着或直接或间接的关联。
(三) 投机心理作用
腐败具有天然非法性和失理性。人类自进入文明时代, 腐败现象即已出现, 因而, 腐败既是“历史性顽疾”, 也是一种“世界性通病”。作为“过街之鼠”的贪腐者, 皆对其腐败行为讳莫如深, 不敢、不能, 也不想以本来面目示人。因为腐败行为一旦暴露, 贪腐者既要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也会受到普遍的道德谴责。那么, 对贪腐者“飞蛾扑火”“前腐后继”最有说服力的解释, 应是马克思揭露资本本性的那段名言:“一有适当的利润, 它就会胆壮起来。只要有10%的利润, 它就会到处使用;有20%的利润, 就会活泼起来;有50%的利润, 就会积极的冒险;有100%的利润, 就会不顾人间一切法律;有300%的利润, 则会甘冒上绞首架的危险”, 即腐败根源于人们的投机心理。
传统观念一般认为, 女性往往比男性更谨慎、胆小, 贪腐的可能性相应较小, 因而无论是在制度设计, 还是在其他实际工作中, 长期以来都存在着“对女性官员发生腐败的关注度不够”的问题。这一方面降低了女官员自身的涉腐风险意识, 另一方面也放大了防治女性腐败的制度缺陷与漏洞, 从而弱化了防治女性腐败的效果, 甚而催生了“鼓励”女性腐败的反向作用。如果女性通过腐败能找到一条风险小、成本低、收益大的升官发财之路, 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话, 那么女性职务犯罪呈明显快速增长势头也就在所难免了。
当然, 女贪官腐败还有诸多其他动机, 例如侥幸心理、补偿心理、攀比心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