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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腐败_边缘腐败的表现

时间:2023-03-01 11:01:13 作者:重庆seo小潘 来源:互联网整理
1 权力传承牟利。有些即将转换岗位或者即将退休的手掌重权的官员,在其离开之前,特意按组织程序,将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下属或亲属事先安排好职务,这样可以继续直接或间接地为

1 权力传承牟利。有些即将转换岗位或者即将退休的手掌重权的官员,在其离开之前,特意按组织程序,将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下属或亲属事先安排好职务,这样可以继续直接或间接地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

什么是腐败_边缘腐败的表现

2 权力交换牟利。有些掌握审批权的官员,他们不直接进行权力寻租,不进行赤裸裸的权钱交易,而是与另一权力人达成私下协议,互相派亲戚、朋友、同学到对方任职进行权力交换,隐秘地转移躲避公众视线,规避有关党纪国法,从而将非法利益合法化。

3 输送利益间接牟利。一些要害部门(如交通、城建、财政等)的官员,本人不直接经营业务或者进行交易,而以其亲戚、朋友的名义设立公司、企业,承接项目,自己则利用手中的审批权、通过干预招投标等,给其亲戚、朋友实质性利益,然后反馈给他本人,从而实现间接获利。

4 广结关系网牟利。有的官员针对法律或政策明确规定某一行为的允许度(如高校负责人可每年用于业务所需的接待费用等),用足政策,利用权力广结关系网,给关系人送礼,美其名曰处理关系,公关需要,工作需要,实际上是为以后牟取非正当利益奠定人脉基础,有的则通过关系人以其他形式将利益回报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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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权力“期权化”牟利。有的官员为了规避法律,为自己铺设后路,将权力向时间寻租和扩张,用权力和将来的利益做交易,其在位时通过手中职权为某些企业、个人牟取非法利益,但并不谋求即时回报,等到退休或者离开现职后再享受“储存”恩惠带来的报答,比如到对方的企业或机构接受所谓的聘任,甚至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6 以集体决策之名牟利。由于我国法律对单位犯罪缺乏明确的规定,于是有的官员钻法律的空子,以集体决策为名,行牟个人私利之实,互相抱团,在管理层开设小金库,谋取不正当利益,事后则以集体决策失误为名,逃避领导个人责任。

7 泄露信息牟利。一些因工作需要先于一般公众提前知悉了政治、经济、人事等信息的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提前向一些企业、亲戚、朋友等披露尚处保密期的信息,从中获取由于国家法律或政策等发布的时间差所带来的信息优先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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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利用合法程序牟利。有的掌握实权的官员,如组织人事部门的官员或者单位一把手,为了安排自己的关系户,进行“萝卜招聘”、“人情招聘”,在人员录用、干部选拔时,通过有选择地听取意见、划定范围、预设标准等方法,为有关系的候选人量身定制招聘条件,使预定的人员通过正常的程序和合法的途径如愿以偿,把单位变成部分有权有势者安排子女和亲属的后花园。

9 滥用自由裁量权牟利。有些执法部门,如交警、运管、城管等,这些执法部门罚款的自由裁量权很大,罚或不罚以及罚多少,完全是由他们“跟着感觉走”。有些部门打着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打击黑车的幌子,钓鱼执法,与民征利,甚至通过罚款来搞福利,或者用作超编人员开支,或者年末发奖金。

10 利用职务消费黑洞牟利。有些国企高管,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职务消费随意、不透明,管理几近失控,他们经常巧立名目,以燃油费、差旅费、公务宴请费、参观考察费、体检疗养费、办公室装修费、休闲娱乐费等各种公务接待之名,吞噬着纳税人的钱。表面上“工资低”,实际上却是“福利高”。

11 道德低下,搞“权色交易”。最近几年边缘腐败所涉及的领域中,情色问题无疑排在首位。现行《婚姻法》修改起草专家小组负责人之一巫昌祯教授曾作过一项统计,被查处的贪官中95%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中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最高检也曾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性贿赂目前在行贿犯罪中已相当普遍。”由于对官员“私生活”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惩处力度也不够,以至于一些官员流连于声色犬马,以包养情人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