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监狱是如何治理的_汉代监狱的治理和条件
汉代是中国历史进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阶段。两汉长达四百多年的政治统治,随着生产力的不断进步,使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这一时期,以儒家思想为代表的理论学说逐渐步入政治舞台,并最终确立了其国家正统思想的地位。
在儒家经义思想的影响下,使这一时期的法制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尤其是在治狱思想的确立和监狱制度的完善方面,更是超越了前朝,奠定了中国古代监狱制度的基础汉代的监狱制度在我国古代法制文化史中占有重要地位,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汉代统治者在充分借鉴前朝经验的基础上,对政治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和完善,其中作为国家机器中不可或缺的监狱更是被列为重中之重。汉朝在监狱体系的设置上分为两级,中央设立中央监狱,由各职能部门管辖。而地方监狱则被称为郡县监狱,主要关押地方刑狱人员,由地方行政长官兼管。随着汉武帝时儒家正统思想地位的确立,儒家思想中的德主刑辅,礼法合流,奠定了汉代宽刑慎罚狱政思想的基础,宽刑慎罚狱政思想的最终确立,成为了汉代监狱治狱的核心思想,也成为了后世王朝治狱思想的基础和根源。
汉朝治理监狱思想
西汉政权建立之初,出于稳定政权的需要,统治者采取了宽刑慎罚的治狱。重视减轻百姓的人身负担,不妄加刑罚。于此同时,汉高祖刘邦还令丞相萧何仿照秦朝律令,制定《九章律》,作为统一的法律文件,通行全国。应当肯定的是,刘邦的这一系列措施较好的解决了社会危机,巩固了新生的西汉政权,为稳定汉初的政治局势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与秦朝不同,汉朝的治狱思想在不同的统治时期有着不同的体现,从最初的约法省禁到崇尚黄老的无为之道,直到确立儒家和法家并容的德主刑辅,礼法合流,汉朝的治狱思想的最终确立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
汉武帝时期,西汉迎来了政治、经济和军事方面的鼎盛时期。当时粮仓里的粮食年年富余,以致最后因吃不完而发霉。钱币堆满国库,因为长期闲置,穿钱币的绳子都腐烂了,钱币散落府库,不计其数。而在繁荣的背后,却隐藏着更大的社会危机。各地的王侯贵族纷纷圈地以敛财,土地日渐集中,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尖锐地指出了当时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之间存在的激烈的社会矛盾,严重威胁着西汉的中央政权。也因此迎来了武帝治国思想的变革,为西汉法制思想的转变带来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董仲舒在儒家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董仲舒认为天道之常,一阴一阳,阳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为政者必须厚其德而简其刑主张德治是刑治的前提。法制的执行必须先以礼义与德行教化为主,其次才是刑罚上的惩治,强调德行必须并用,相互配合,反对未经任何形式的德行教化,便采取刑罚打击。由于这一思想契合了当时社会主流的治国思想,最终被汉武帝所釆纳,并深深植根于汉武帝时期监狱制度的创设与完善。
纵观汉朝时期狱政思想的儒家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人之初,性本善,人性本善为汉代狱制的明德慎刑提供了思想基础。儒家学说主张人性是本善的,只是因为后天环境的不同,才导致了不同的行为结果。因此孔子提倡有教无类,认为不教而杀谓之虐,反对任何形式的滥杀与虐杀。该思想为狱政教育的开展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持,它客观上承认了环境对人的行为的影响,并认为利用礼仪教化的方式,能够更好的引导罪犯改邪归正,减缓社会矛盾与冲突。儒家的这一引礼入刑的思想无疑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它突破了法家单纯的行为约束机制,开始关注从思想上对罪犯的改造。
与此同时,儒家礼刑并用的另一个方面是反对滥刑,而不反对严刑。儒家认为设立刑罚与监狱,很大程度上的功能是要让老百姓产生畏惧感,不敢轻易的犯罪,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这一点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具有不谋而合之处。因此儒家主张德主刑辅,主张教化为先。
儒家将人性本善学说灌输到监狱设置思想当中,开创了我国古代治狱思想的先河,是我国古代监狱史上的一大进步。其次,中和思想为汉代监狱制度的创设提供了理论依据。中和,是儒家思想的另一个重要体现。儒家思想认为,刑狱的发展与完善必须与社会、国家的发展相协调。具体到刑狱方面,则是要求统治者在刑罚和治理监狱方面必须遵循中和的思想,一方面要加大礼仪教化的力度,奉行明德慎刑、宽厚仁政的法制理念;另一方面,不能过分忽略刑罚的作用,不能因重教化而放弃对犯罪行为的打击,还是要适当地发挥刑罚的打击作用,以实现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与净化。
此外,在进行刑罚惩治的同时,还要兼顾手段的合理性,要坚持刑罚的合理性,严格区分严刑与滥刑。在治理刑狱的同时,要依据春秋决狱,充分实现礼刑结合的治狱机制。儒家思想在汉代监狱制度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为汉代监狱的设立提供了思想源泉,并在此基础上,创设了一系列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监狱制度。既重视对囚犯的思想教育,又强调刑罚为教化的补充,主张礼刑并用。儒家思想为我国古代监狱的发展做出了杰出的历史贡献,是中国古代法制文化的重要体现。
西汉时期监狱:
中央监狱
西汉中央监狱是汉代列卿属辖的监狱,但监狱以各令长名,即监狱之名称,一般以汉代列卿之下属令长所管辖官署来命名。廷尉狱廷尉,官名,是汉代九卿之一,自秦朝时设立,掌管天下刑狱。《汉书百官公卿表》注引应劭曰:听讼必质诸朝廷,与众共之,兵狱同制,故称廷尉。注弓師古曰:廷,平也。治狱贵平,故以为号。
内官狱
《汉书,百官公卿表》:宗正属官有内官长、丞。初,内官属少府,中属主爵,后属宗正。内官,是宗正属官长、丞所辖之官署的名称,内官狱以此官署名称命名,属宗正。
左、右都司空狱
《汉书百官公卿表》:宗正属官有都司空令、丞。都司空,是宗正属官都司空令、丞所辖官署名称。都司空,又分为左都司空和右都司空,左、右都司空狱由此得名。
上林狱
《汉书百官公卿表》云:水衡都尉,武帝元鼎二年初置,掌上林苑,有五丞,属官有上林令丞。上林苑官署内设有监狱,名为上林狱。
都船狱
《汉书百官公卿表》:中尉,武帝太初元年更名执金吾,中尉属官有都船令丞。注引如淳曰:都船狱令,治水官也都船,是都船令丞所管辖的官署,属中尉,设狱名为都船狱。
《汉书,百官公卿表》:中尉,武帝太初元年更名执金吾,中尉属官有寺互令丞,初,属少府,中属主爵,后属中尉,注引如淳曰:汉仪注有寺互,治水官也。
《汉书百官公卿表》:大鸿胪属官有别火令丞。武帝太初元年初置别火。注引如淳曰:汉仪注别火,狱令官。
《汉书百官公卿表》:典客,景帝中六年更名大行令,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鸿胪,属官有郡邸长丞,注引师古曰:主诸郡之邸在京师者。郡邸是汉代各诸侯国和各郡在都城设置的府邸,以便做为觐见皇帝的官员和赴都城办差的官员临时居所,府邸内设狱,称郡邸诏狱,属大鸿胪。
《汉书百官公卿表》:少府属官有导官令丞,导官,官署名,属少府,有属官导官令、丞。设狱,称导官诏狱。
《汉书百官公卿表》:少府属官有掖廷八丞,《汉书宣帝纪》注引师古曰:暴室者,掖庭主织作染练之署,故谓之暴室,取暴晒为名耳。注引应劭曰:暴室,宫人狱也。可以看出,皇宫中生产衣服和被褥的布料,皆由暴室提供,其职能就是组织宫中的宫女对布料进行染织和裁剪。可见多么的严酷。
两汉时期,实行郡国并行制,设郡国和县两级行政机构。分别以郡守和县令为其最高行政长官,统领所辖范围内的所有事宜。从监狱设置的层级上来看,除了中央各官署都有自己所属的监狱外,地方各郡县都有自己的监狱,而且有些郡县的监狱规模十分庞大,所关押的囚犯也相当之多。由于郡县属于地方行政编制,因此郡县监狱关押的绝大多数都是地方囚犯。
根据地方监狱所属区域的不同,又分为京师地区监狱和其他地区监狱。京师地区监狱主要是指京城三辅所统辖范围内的监狱,而其他地区监狱主要是指地方郡县统辖范围内的监狱。
汉朝建立初期,以左右内史作为京城的行政长官,执掌京师。
汉武帝时期,以京兆尹代替右内史,同时为了加强京城地区的治安,将京师行政区域一分为三,又同时设立了左冯翊、右扶风。京兆尹和左冯翊、右扶风统称京城三辅,三者共同执掌京师,并主管辖区内的各类案件。
汉朝统治者赋予了京城三辅极大的权力,京师之内,三辅分而治之,其讼狱自论决之,不之廷尉也。由此可见,京城三辅在办理自己所辖区域内的案件时,完全有自主裁决的权力,不必报之廷尉裁决。甚至是牵扯到中央各机构重要官员的大案,三辅也可依照皇帝的诏令进行拘捕和审讯,具有极大的司法权。汉宣帝在位时期,丞相府中一婢女自杀,丞相被牵涉其中,汉宣帝诏令由京兆尹亲自处理此案,时任京兆尹的赵广汉率众阁入丞相府,命丞相夫人跪在庭下接受自己的盘问,其他被牵涉其中的人也一并缉拿诘问。由此可见,在西汉时期,京城三辅的司法权力已经达到了空前的强大。
东汉时期监狱
光武帝刘秀继位之后,深感严刑峻罚,大兴牢狱给政治统治带来的动荡,遂颁布诏令,废除西汉诸多中央监狱,仅存有为数不多的几座用以关押犯罪的皇亲贵族和朝廷官员。但在监狱的设置上,东汉还是沿袭了西汉的模式,分别在京师和郡国设立监狱,分属于不同的管理系统。《续汉书百官志三》廷尉条云:
唯廷尉及洛阳狱有诏狱。但是通过对文献的整理我们可以得知,东汉的中央监狱远非只有廷尉狱和洛阳狱两座:洛阳狱,是东汉最为重要的中央监狱,主要处理中央重大的政治案件。东汉初年,光武帝刘秀为了巩固新生的东汉政权,积极采用严厉的手段打击各政治势力集团之间的结党营私行为。廷尉狱,是廷尉所下辖的监狱。东汉的廷尉狱职能狱西汉相似,所承办的案子。
关押的人员也多数和政治事件相关。廷尉狱中所关押的囚犯多数为王公贵族和朝廷重臣,他们多因政治事件而被皇帝下令关押在廷尉狱中,通常的囚犯一般是不会被关押在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