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品知县年收入有多少_七品知县的年收入情况
“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这是清代官场上的一句谚语。意思是说一任知府,即便是清廉如水者,收入也有十万两银子。此外还有一句谚语是形容知县的,谓“不贪不滥,一年三万。”
“不贪不滥,一年三万”不仅仅是民间之语,就连清代官场也很认可这个说法,刑部征引其他资料,将一年三万两作为知县的额外收入基数。也就是说,在量刑的时候如果某位知县一年收入在三万以内,就不能说他是贪官。
或许很多读者不认同御史的说法,那么我们就以史料为证,给知县算一算收支流水账。
既然是要论证“一年三万”,那么就不能例举贪官。御史查阅相关资料,认为乾、嘉时期的河南鲁山知县董作栋的情况比较有代表性。
董作栋,进士出身,是《鲁山县志》中记载的一个好官、清官,在鲁山历史上留下了极佳的口碑。那么这么一位清官,他一年的收支情况如何呢?
先来说收入。
清代地方官收入分两大块,一是经制内收入,即合法收入。这个账很好算都在明面上,按照清代文官俸禄制度,七品知县年俸45两。不过从实际情况来看,全国一千三百多个知县,并不能拿到全俸,实际到手的一般在41两5钱至43两8钱之见。
这里头涉及到一个“均摊俸银”制度,是乾隆二年出台的,具体的御史就不多说了,知道有这么个情况便是了。
除了正俸,地方官还有养廉银,每个省的经济水平不同,养廉银的标准自然也不一样。
河南省属于中流水准,按照《清会典》之记载,河南巡抚养廉银15000两、布政使8000两、知府4000至3000两、知县2000至1000两。河南各省中,鲁山亦是中流水准,知县的养廉银为1400两。
如此算来,董作栋的合法收入正俸43两,养廉银1400两,总计1443两。
二是法外收入。法外收入的概念很宽泛,凡介乎合法与非法之间、面目不清的灰色收入,以及密不示人的黑色收入,皆可归为此类。
显然,法外收入的这一部分董作栋是不会记在明账上的,得根据鲁山县的具体财政收入作出估算。所幸,清代官场有个不成文的规定,凡是新官上任,账房师爷按例要提前做好“须知册”。
“须知册”中详细记载了鲁山县的赋税收入:
每年额征地丁二万四千余两,每两征银一两六钱四分,除解上,余银三钱二分每年约余八千余两;
额征民米二千余石,每石征银四两六钱缴上四两二钱;
额征屯米一千六百余石,每石征银三两五钱,缴上银三两二钱;
税契每年应解四千余两,每产价一两征银八分,缴上六分;
……
以上四项是鲁山县法外收入的一部分,就第一条而言,鲁山县的赋税就比户部额定的要多征15360两,其中一半按例要上交府省各级,另一半7680两,即是鲁山县的法外收入。而且这笔钱户部是默认的,与合法收入无异。
零零总总算起来,董作栋在鲁山任上,每年的法外收入、灰色收入、黑色收入总计为32420余两,比法定俸禄多出二十余倍,而乾、嘉时期,一个五口之家的年收入还不到50两。
再来说支出。
董作栋的收入看似不错,不过他的支出也十分惊人。
一是支付幕僚的修金。
董作栋勤于政事,亲力亲为,他的首席幕友兼管钱粮、刑名,每年的薪酬880两。此外还有三位师爷,分官账房、征比,教育子孙读书,三位师爷薪酬总计600两。
二是支付给胥吏的费用。鲁山县有“吏书十二名”,每名支工食银11.8两,工银129两;有差役74人,岁支工食银444两;县学斋夫门子膳夫5人,岁支工食银50.4两;此外招募团丁的费用、衙门的办公费用也要计入此项中,几项总计12200余两。
三是应酬费用。此项费用不是十分确切,因其中相当多的费用是以应酬为名的“规费”,说白了就是给上司送礼的银子。
按照鲁山《规费账簿》的记载,各节需送道员300两,知府200两,还有各级上司衙门的师爷、门丁、长随等也都需要一一打点。以端午节为例,董作栋就要送掉800余两。以三节两寿计,就是4000余两。
这还不是全部,董作栋每年要到省城办事参见河南巡抚、布政使、按察使等,一年下来至少也要3000余两。
此外,还有上级的摊派,京城权贵亲属打秋风,认捐公共事业等项,虽然董作栋没有具体记载。但同治年间广东四会知县杜凤治的笔记中有详细说明,这几项一年下来不少于6000两。
以上的支出都归为“公费”,家用方面开支也是十分巨大,董作栋有家人12口,因其生活简朴严格按照“人一岁食米三石六斗”的平均水平消费,但一年的花销也要400两。
其他的还有一些零星支出,比如寄钱回老家、人情来往、接济亲戚等,应在2000两上下。
可以看出,董作栋的开支大约为30000两左右(实际数字只多不少),收入为32200两,一年下来节余并不多。想过上体面、奢华的生活,显然是不够的,故而“不贪不滥,一年三万”这句话,还是比较客观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