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老百姓是如何告状的_清代老百姓的告状方式
清代很多影视作品中,经常见到百姓到衙门告状的片段,但凡是有纠纷、冤情,只要跑到县衙击鼓,知县老爷就得乖乖上堂审案。然而按照清代地方司法审判程序,这种现象是绝对不会发生的。
百姓告状是要受时间限制的
百姓告状是通俗的说法,官方称谓为“呈控”。按规定,每年的四月初一日至七月二十日,为农忙时期,这三个多月的时间里衙门是不接受呈控的,所有的民事、刑事纠纷都要等到农忙以后才准予受理。因为对于朝廷来说,没有什么事情比收成更重要,确保赋税完征也是知县的第一要务。
根据文献的记载,每逢农忙之时,衙门前要悬挂“农忙止讼”四个大字。不过,如果是谋反、叛逆、盗贼、人命、贪赃枉法等重大案件,则要及时审理。
除了农忙的三个多月时间外,剩下的八个多月也不是每天都可以呈控的,须在官方的指定日期,即“放告日”递呈。
清初中期,一般是逢三、六、九日放告,就是说一个月中的初三、初六、初九、十三、十六、十九、二十三、二十六、二十九这九天为放告日;清后期改为逢三、八日,这样一个月下来就只有六天。
衙门为何对百姓告状会加以限制呢?这也不是没有原因的,因为清代有很多地方州县风气不好,老百姓只要遇到不顺心的事,动不动就要到衙门呈控。为了防止这种风气的蔓延,故减少放告日。
此外,一些告状人也是出于一时气愤而到官府告状,过了气头愤气已平,往往又会撤状。正是出于“和息”的考虑,有意减少放告日。事实上,清代民间之间的纠纷大多都是鸡毛蒜皮的小事,亲友邻居劝解一下即可,没有必要闹到大堂上。
告状要符合官府的规定
与现在打官司不一样,口述的办法在清代是不适用的。任何告状人都要以文字的形式上交官府,通俗地理解就是要写一份符合程式的状纸。
清代的状纸大致是有一个统一的格式的,以“告状人某某告”开头,要求明列“为某某事,上告本县正堂老爷施行”。以及被告人姓名、确切住址,还有证人、邻里、地保的姓名住址等,并注明呈控日期。状纸尾部加盖官府给发“上刻正堂花押、下刻代书某人”的木制印章,如此方可呈递。
这仅仅是状纸的基本格式,至于内容方面也有详细规定。首先呈词必须真实无误,有证人、证据。如是户籍纠纷,须由族长出具书面证明;如是涉及婚姻,须以媒妁聘定为凭;如是田土纠纷,必以契卷为据。等等。只有状纸的格式内容符合衙门的要求,才能呈给知县老爷。
放告日当天,也不是所有告状人一拥而入,而是以十人为一队鱼贯而进,跪于阶下,不准代递人混入其内。待十张状纸全部收齐,值堂刑房书吏高声喝报张数,逐张点名。点到名者出列跪下,知县一般要略加盘问,有应名不对,答问含糊及举动可疑者,则要被当堂掷回,情节严重者,还会当堂受到处罚。
十份状纸收满后,其余人等鱼贯而出,再叫下一起,如此往复。全部状纸收齐后,值堂刑房书吏用白纸将状纸封束,写明内共若干张,呈知县朱笔点封然后放入文匣内,退堂后连匣带进内衙。
朝廷有定制,衙门当天收到的状纸,知县当天就要审阅不得过夜,并且要在上面写上批词。不过写批词这个工作大多有刑名师爷完成,知县过目一下就行。
第二天,衙门就会将所有的批词张贴于衙署之前的照壁上。哪些案子准予受理或是不予受理,都会注明详细的原因。如果真有冤情或其他事由,则要重新再写状纸呈控。正常情况下,一些事关婚姻、经济一类的小纠纷,都由县衙出面进行调解。
清代各省各地都有一些以诉讼为生的“讼师”,难听一点地叫“讼棍”。这些人专门给人家打官司,对官府的流程很熟也不十分畏惧那些当官的。对于这类人,官府是十分痛恨的。
讼棍是出名了的难缠,一旦收了东家的钱,不论事情大小非要闹出天大的动静。有时候知县老爷不受理或是审判结果还没有下来,他们就会越级上告,到上一级的府、省去控诉。
不过有些地方对这些讼棍也会采取强硬措施,就算果有冤情未申,也会给予严厉惩罚。但更多的时候,这些讼棍又与官府沆瀣一气,吃完原告吃被告,一场官司下来致使原告被告家财散尽。
所以说,清代时老百姓打个官司是很不容易的,不是迫不得已绝不会踏进衙门一步。而只要是一般的纠纷,都是由本族的族长出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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