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一宅有什么标准_如何界定
如何理解“一户一宅”?有什么标准?不少朋友对此不甚了解,今日作者将为您详细解释何为“一户”,何为“一宅”,何为“宅”?“户”这个词,到底是如何界定的,又是如何界定的。
“一户一宅”制度从一九八六年起,由于当时乡里和当地政府都没有注意到这一点,才造成了现在“一户多宅”的局面。而“一户一宅”政策在《新农村建设实施方案》中逐步走上了正确的轨道。
那么,如何界定“一户一宅”这个概念?我们必须先把“户”与“家”分开,这里的“户”,就是按照公安机关对户口簿的规定来确定的。户口登记为一家,则户口登记为一户。所谓的宅,就是指房屋中的一部分,并不是只有一块地。
而按照《土地管理法》62条的规定,一个农民家庭只有一块土地,并且该土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规定。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家庭有十个人,但是没有被分配到其他家庭,那么这个家庭就只能够获得一份土地。
该如何界定,该如何界定?放心吧,这是国家的规矩。《户口登记管理条例》第5条:“户籍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与家庭成员有共同生活关系的,家庭成员为家庭成员,家庭成员由家庭成员担任。”独居家庭的,由其本人担任家长。只要满足下列六项条件,即可建立独立的家庭,并可申请一套住房。
第一条已结婚并已独立生活的,可以建立独立的家庭,并建立一个独立的家庭。
第二条未婚,但年过二十岁,并有独立生活者,得自立门户。
第三、未成年子女,依法继承其宅基地的权利。
第四、经司法仲裁程序获得的,可以依照司法公文办理注册手续。
第五、一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子女时,成年子女可分别提出分家的要求,但其双亲应与一名子女同住,不能分开。
第六、农村居民离婚后,只要能有自己的生活,并且有一定的住房状况,就可以到公安机关去办理,原则上要在2年以上。打个比方,小李和小美是一对,小美的妻子在小李村定居。然后,如果两个人离婚,小美有了自己的生活,有了自己的住所,就可以申请分家了。
然而,在第五条的情况下,如果农户只有一个子女,那么,其子女不能单独分户,也不能再申请宅基地,而是与各方共同使用一处宅基地。而且,如果一个农民有两个以上的孩子,但是他只有一个儿子,那么他的孩子就不能单独分户了。一个家庭,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女孩,而没有男孩,那么,这个家庭的孩子,也可以另找家庭。
一般农村分家,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儿子,然后才能分家,然后申请宅基地。总体来说,在乡村里,无论是分配户口,还是申请宅基地,都变得更加的严格了,再也回不到那个可以随意划地盖房子的年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