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弃养孩子会怎样_在古代弃养孩子的惩罚
“弃子门”事件闹得沸沸扬扬,代孕、弃子,让吃瓜群众一次又一次跌破眼镜!而作为拥有5000年文明历史的国度,早在二千多前,孟子就提出了“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儿童保护观念,只是想不到在如今经济和法制高度发展的当下,人的道德反而没底线了。
从古至今,儿童的保护,一直都是重中之重的社会问题,不光在当代,中国在几千年前就有了成熟的法律体系,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下历史上是如何对儿童做出保护的吧?
西周 出现保护儿童的法律雏形
受“矜老恤幼”思想的影响,西周时期,开始出现保护儿童的相关法令。
《周礼•秋官•司刺》中规定了“三赦”:第一,赦免年纪幼小的儿童;第二,赦免耄耋之年的老人;第三,赦免精神有问题的人。这些人就算犯了罪,也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周礼·秋官·司厉》:“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 就是说未换牙的小孩犯了罪,也不被罚为奴。
春秋战国 奖励生育 鼓励多生
春秋战国,狼烟四起,人口大幅度减少,各诸侯国为了增加人口,又相继推出了各种政令。
春秋末期,越王勾践为积蓄力量,反击吴国,在国内采取了鼓励妇女生育,保护幼儿的措施。
《国语·越语》中记载:政府派医生帮助妇女分娩。生了男孩的家庭,国家奖励两壶酒和一条狗;生了女孩的,奖励两壶酒和一头猪;生了三胞胎的,国家安排专门的奶妈帮助照顾;生养了双胞胎的,国家负担其中一个儿童的抚育费。那些孤老、寡妇、生病的、贫困的人家,其儿女由政府收养。
秦代 杀害养子 当街处死
秦代法律素来以严苛闻名于世,乱丢垃圾都要被处以“黥”刑,就是在脸上刻字。尽管这样,也出台了很多儿童保护法令。
湖北云梦出土的《睡虎地秦简》中就明确规定了,父母擅自杀害养子就会被当街处死,而且即便是当老师的过渡役使或鞭打学生,必须罚购买一副盔甲或者两副盔甲。
不过让人迷惑的是,秦朝不是以年龄来判断是否为儿童,而是以身高。
《仓律》中规定:男满六尺五寸、女满六尺二寸为成年人。那时候的六尺约合现今1.38米,也就是说男性满1.5米,女性满1.43米。那要是遇到个侏儒犯罪,岂不是难以判罪了。
汉代 儿童保护法逐渐完善
到两汉时期,各种恤孤政策已然成形。
汉书记载,开国皇帝汉高祖刘邦于公元前199年下令:民产子,复勿事二岁。百姓家生孩子,可以免除两年赋役。
《二年律令》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为完善,它以年龄划分法律责任,免除十岁以下儿童的死刑与肉刑,
南北朝 出现孤独园
这个时期,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专门救助弱势儿童的机构——孤独园。
魏晋南北朝,佛教盛行,崇信佛教的梁武帝萧衍正式下令在京城成立官方福利机构——孤独园。
这种机构,其实不光是收留救助儿童,还包括孤独无依的老人和患者。
唐代 弃养、拐卖儿童处死刑
到了唐代,法律对儿童的保护变的更加细致。
唐朝开国后,依然面临着历代都重视的问题,就是收养孤儿,唐政府在鼓励领养外,钱粮补贴更不含糊。以唐文宗时代的《抚恤疾疫诏》,只要有家庭愿意收养弃儿,就预先给予两个月的口粮。
对那些打着收养儿童旗号骗国家钱粮的家庭,基本是逮着一个就严办一个,虐打养子养女更是重罪。
而论判罪最重,当属养父母弃养儿童问题,《唐律疏议》里明文规定: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徒二年。也就是说,只要收养家庭胆敢遗弃孩子,最轻也是两年流放劳改。
除此之外,对拐卖儿童绝对零容忍,就算你是自愿跟拐骗人走,拐骗人也要被处以绞刑。
宋代 收养弃婴 政府发补贴
生活贫困的家庭,免除孕妇丈夫一年的徭役;减免生产家庭的丁税钱,即减税;以及发放生育补贴,一般是4000文钱(相当于现在4000元)。
南宋时期,还出现了婴儿局、慈幼局和慈幼庄等专门慈幼机构。慈幼局除了收养弃儿外,还可为无子女家庭收养之用。如果民间有人想领养弃婴,官府每月依然发给1000文钱,3斗米,三年后停发。这个机构跟现在的孤儿院非常相似了!
明清 拐卖儿童 充军斩首
到了明清时期,人口买卖现象及其普遍,例如《红楼梦》中第一回中就写到,甄士隐命家人抱了幼女英莲去看元宵花灯,旋即因疏忽就在那闹市中被拐,并被人贩养育后卖于大户人家做婢女,直到被贾府收留并改名叫做香菱,可见这一时期的儿童拐卖层出不穷,甚至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因此政府除了保护儿童,对犯罪团伙也制定了严苛的法律惩处。
例如《大明律》规定,拐卖儿童不论是否成都要发配充军,本人死亡,子孙接替。《大清律例》规定,带头拐卖儿童者,就地斩首。不过由于明清时期,拐卖儿童利润颇丰,因此依旧有人贩子前赴后继铤而走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