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有婚姻法吗_古代婚姻法律制度
古代中国有一些婚姻法律制度,但是这些制度的内容和实施方式与现代的婚姻法律制度有很大的不同。以下是一些古代婚姻法律制度的简介:
《周礼》:周朝时期的法律制度,规定了婚姻的礼仪和程序,以及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魏书》: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规定了婚姻的禁忌和限制,以及离婚的程序和条件。
《唐律疏议》:唐代时期的法律制度,规定了婚姻的法律地位和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离婚的程序和条件。
《明律》:明代时期的法律制度,规定了婚姻的法律地位和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离婚的程序和条件。
总的来说,古代婚姻法律制度相对比较简单,主要是规定婚姻的礼仪和程序,以及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离婚的程序和条件也比较严格,需要经过官府的调解和审批。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法律制度也逐渐完善,保障了夫妻双方的权益。
古时候,“婚姻”二字写作“昏因”,“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男以昏时迎女,女因男而来。嫁,谓女适夫家;娶谓男往娶女。论其男女之身谓之嫁娶,指其合好之际,谓之婚姻”。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婚姻的基本目的是“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即祭祀祖先,延续后代。因此,表现在夫妻关系方面的特点是:不论结婚还是离婚,首先要考虑的都是家族利益,并且严格维护夫权,确保丈夫的优越地位,处处反映出夫妻间的不平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角度对我国古代关于婚姻的规定做简单的介绍。
1、同姓不婚
周礼规定,同姓之间不许通婚。《礼记·坊记》载:“娶妻不娶同姓。”这一原则的原因有二:一是周人已经认识到了近亲婚配不利于后代的繁衍。《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载:“男女同姓,其生不藩。”二是出于政治考虑。《礼记·郊特牲》载:“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附远”,是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姓贵族建立姻亲关系,以加强政治联系;“厚别”,就是严格别于同宗,以防紊乱伦理。之后的历朝历代也延续了这一规定。
2、一夫一妻(多妾)
西周就已经确立了一夫一妻制,但这不同于现代的一夫一妻制,古代的一夫一妻是为了宗族继承而确立的。汉律规定男子可一妻多妾。皇帝“后宫三千”不论,大臣、诸侯、富豪也往往是“妻妾以百数”,而贫穷百姓则有不少无力娶妻者,以致造成了“内多怨女,外多旷夫”的社会现象。唐律允许男子纳妾,以承祀宗族血脉,但必须严格区别嫡庶,以避免引起家族内部财产继承纷争。明律虽形式上规定平民实行一夫一妻制,但“庶人四十以上无子,许选娶一妾”。即“妻妾”制作为补充。
一妻多妾制在当时既有利于延续宗祀,又有利于整个宗族利益,符合婚姻的目的,因此具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
3、父母之命,媒约之言
西周宗法制度要求,婚姻关系的缔结必须服从“父母之命”,经过“媒妁之言”,才合法有效。父母有主婚权,婚姻当事人不得自行交往,须得媒人撮合,这是西周礼制的基本要求。《诗·齐风·南山》记载“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非媒不得。”古代的婚姻是为了维护两家的利益,以宗族利益为先,不提倡自由恋爱。
1、年龄限制
我国古代历代王朝, 或是法律规定, 或是社会主流观念, 都有不同的结婚年龄规定, 除西周时规定“男三十而娶, 女二十而嫁。”男女结婚较晚, 其余朝代整体呈现早龄的趋势。汉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下诏曰:“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五算”就是出5倍的算赋。据此诏令,女子在15岁至30岁期间若不出嫁,则对其采取多出口赋的办法予以惩罚。宋承唐律,规定:“男方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
2、结婚程序
“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是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获准后备彩礼前去求婚;问名,是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生辰,卜于宗庙,请示吉凶;纳吉,是男家卜得吉兆后通知女家,决定订婚;纳征,又称纳币,是男家送聘礼到女家;请期,是男家择定吉日为婚期,商请女家同意;亲迎,是新郎至女家迎娶。至此,六礼完成,婚姻成立。西周的“六礼”对后世影响极大,中国古代的聘娶婚源于此。
1、休妻
古代解除婚姻的大权掌握在男子手中,称为“出妻”、“休妻”。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故称“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又称为“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丈夫可因七条理由之一就休弃妻子。这是丈夫在离婚问题上的单方特权,是以男方家族利益为着眼点所作的规定。关于“七出”的内容,历代规定大致一样,只是表述略有不同。
说到休妻,我们都知道诗人陆游与其表妹唐婉的爱情故事,二人情投意合,结婚之后更是如胶似漆。只是婆媳关系永远是一个难题,唐婉的才华横溢与陆游的亲密感情,引起了陆母的不满,陆母认为唐婉把儿子的前程耽误殆尽,又因其无子,遂命陆游休了唐婉。后陆游再娶,唐婉另嫁,二人就此分离,不论他们感情有多好,终敌不过这礼法制度。
但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丈夫不得休弃妻子: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的),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这就是“三不去”,又称“又不出”。这三项规定主要是出于维护礼制的需要,但对稳定婚姻关系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三不去”的制约十分有限,若是夫家执意休妻,“三不去”也不能造成任何阻碍。
2、和离
唐律允许“夫妇不相安谐而和离”,即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者,允许“和离”。和离是一种较为平和的方式,如果夫妻二人感情不和谐可协议离婚, 法律不会追究。但是在古代男女地位不平等的社会情况下,女性属于从属地位,依附于丈夫,和离便不可能是平等协商的结果,完全不同于现代男女平等的前提下的协议离婚制度。这只不过是出于考虑女方名誉和双方家族的利益冲突罢了。
3、义绝
“义绝”是唐律中首次规定的另一种强制离婚,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义断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经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对任何不离的一方均追究法律责任。但是“义绝”的条件对于夫妻而言并不平等,还是偏袒夫家。法律对于夫妻间相犯的处罚原则是夫犯妻从轻,反之从重。
由此可知,在我国古代就形成了比较规范的婚姻法律制度,其萌芽及发展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密不可分。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再到现在,这漫长的几千年中,婚姻经历了从只为繁衍后代,到听从安排,再到如今自由恋爱的巨大变化。古代社会男尊女卑,婚姻法律制度对女性也是十分严苛,造成了许多的爱情悲剧,但是在那个时代这种婚姻制度又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古代的婚姻制度对我国现今的婚姻法规及社会大众的婚恋观都有很大的影响,如今,社会生活与人们的思想都已改变,我们应当以史为鉴明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