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人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_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
制假、造假、缺斤短两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自古有之,黑心商贩也从来不是近现代才出现的。
《太平广记》中,辑录有隋唐五代书籍《启颜录》中的一篇《酒肆》,说的就是几个人在酒店喝到假冒伪劣酒,便一起逗趣说酒里掺水的事。
唐朝有卖假酒的酒坊,其他各朝各代有没有制假造假的现象呢?当然有,五代有卖假药的药铺,北宋还有专门批发假货的集贸市场。
纪晓岚在他的《阅微草堂笔记》中就记载了自己遭遇假货的故事。
一件事是纪晓岚买罗小华墨。这墨看上去“漆匣黯敝,真旧物也”,可是买回去一用,居然是泥抟的,染以黑色,还带了一层白霜,利利索索地把纪晓岚骗了。
另一件事是买蜡烛。纪晓岚赶考,买了几支蜡烛,回到寓所怎么也点不着,仔细一看,原来也是泥做的,外面涂了一层羊脂。
纪晓岚的从兄万周,一天晚上见灯下有吆喝叫卖烤鸭的,买了一双回去,竟然也是泥做的。这鸭子的肉已被吃尽,只剩下鸭头、鸭脖子、鸭脚和一副完整的骨架。骨架里搪上泥,外面糊上纸,染成烤鸭的颜色,再涂上油,灯下难分真假。
纪晓岚家的奴仆赵平,曾以二千钱买了一双皮靴。自以为买合适了,沾沾自喜。有一天下雨,赵平穿着皮靴出门,光着脚回来了。原来那靴子的腰是乌油高丽纸做的,揉出了皱纹,貌似皮子。靴子底则是破棉花粘糊的,再用布绷好。
对商贩坑害百姓利益的事情,官府是否会睁一双眼闭一双眼呢?答案自然是:NO!在保护古代的消费者权益方面,官府是怎么做的呢?
唐朝严防有毒食品
唐代,随着食品交易的品种愈加丰富。一些商贩为牟取利润,出售商品时常在重量和质量上打折扣。最常见的是在酒中掺水。
唐朝政府为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在法律上作出相应规定。据《唐律疏议》记载,一旦食物变质,商家就必须立刻焚烧,否则要遭受廷杖九十的惩罚。如果胆敢销售有害食品,致人生病,商家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如果有害食品致人死亡,商家则要被判处绞刑。
唐朝还颁布有条件退货的法令。《唐律疏议》记载,只要消费者在购买时立有合约,买回后三天内发现问题的,都可以找卖方退货;卖方不退的,可以向官府举报,由官府强令卖方退换,并“笞四十”,也就是抽卖方40鞭子。
北宋汴梁城市集的繁华被《清明上河图》记录了下来
到了宋朝,经济空前繁荣,在《东京梦华录》、《水浒传》、《金瓶梅》等文史作品中,能看到宋朝的街道上,酒楼饭店林立,小商小贩的叫卖声不绝于耳。
部分商家使用“鸡塞沙,鹅羊吹气,鱼肉注水”等伎俩牟取暴利。为加强管理和监督,宋代政府颁布法令让商人们组成“行会”,并按行业登记在册,否则就不能从事经营活动。
商品的质量也由各个行会把关,行会会长作为担保人,负责评定商品的成色和价格。除了由行会把关外,宋代法律也对腐败变质食品的销售者给予严惩。
欺行霸市“无帖”经营“杖一百”
明清多借鉴唐宋律法的做法。公元1368年,朱元璋在南京设兵马司,兼管市司,并规定在外府州各兵马司“一体兼领市司”。明成祖朱棣迁都北京后,分置五城兵马司,“职责颇繁”,其中“命在京兵马指挥司并管市司,每三日一次,校勘街市斛斗、秤尺,稽考牙侩姓名,时其物价”。
清朝定都北京后,基本沿袭了明朝的城市管理体系,《大清律例》中有“市廛”之款。
“市廛”指交易之所,亦即市场,对其管理有明确规定。如对经营中的欺行霸市行为,其规定:“京城一切无帖(龙帖,即营业执照)铺户,如有私分地界,不令旁人附近开张;及将地界议价若干,方许承顶;至发卖酒斤等项货物,车户设立名牌,独自霸揽,不令他人揽运,违禁把持者,枷号(拘留)两个月,杖一百。”此后又增加了“霸市欺人,致伤致死者,从严而议,无以宽纵”的规定。
据《北京商市》记载:清顺治年间,京西有个叫刘长龄的煤商,因独揽阜成门外的煤市,诨名“黑五爷”。他纠集一帮地痞、无赖,将门头沟一带“驼户”运来的煤炭强行低价收购,然后高价售出,不从者要么被轰走,要么遭打杀。他欺行霸市,无法无天,但一些官员还与其“投刺会饮”,从中得利。顺治九年(1652年)六月,都察院左都御史洪承畴将刘长龄的罪行上奏皇上。顺治皇帝大怒,命掌管内三院的皇叔郑亲王济尔哈朗督办此案。不久刘长龄被捉拿问罪,并被斩首于菜市口,其党羽数十人分别领刑。与此案有牵连的多名官员有的被革职,有的被充军,为其充当“保护伞”的兵科(衙署)给事中(正五品)李运长被斩首。
缺斤短两要“撅秤杆儿”“杖六十”
坑害消费者利益最常见的行为是缺斤短两,为此,明清时期对度量衡严格管理。
明朝规定,市场交易所用的度量衡必须与官府定制的标准相符,且经官府核定烙印后方可使用。
清代对缺斤短两的惩处也极为严厉。乾隆年间,兵马司官员“二至三日一次,定期校勘街市斛斗秤尺”,一旦发现有作弊的,当即处置,最直接的方式是将斛、斗、秤、尺没收或当场销毁,俗称“撅秤杆儿”、“砸秤盘儿”。
嘉庆年间,前门外廊坊二条有家油盐店,掌柜的私下里备了两杆样式相同的秤,其中一杆让伙计使用,遇有兵马司官员校勘斛斗、秤尺,以此秤应付。另一杆为掌柜自己所用,但已做了手脚,修改了秤的定盘星,原本一斤为十六两,变成了一斤十三两,也就是称重时少给买家三两。
一日,兵马司正副指挥突然亲自校勘街市上的斛斗、秤尺,当时掌柜的正在给买主称盐,兵马司官员破门而入,使他措手不及,作了假的秤被查出,当即被撅了秤杆儿,随后被羁押,“杖六十”,店铺被封三个月。
售卖变质猪肉致死“斩立决”
明清时期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均施以“重典”。
《明代市场管理》载: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规定:“发卖猪羊肉灌水,及米麦等插(掺)和沙土货卖者,比依客商将官盐插和沙土货卖者,杖八十。”意思是说,凡是出售“注水肉”,以及为了增加重量,故意在粮食和食盐里掺沙土的,打八十大板。
清代除了将此规定编入《大清律例·比引律条》外,乾隆年间又规定:“凡售以质变禽畜之肉,致人或亡或残者,施以重刑,不以宽饶。”
清代猪市以东四为中心,分散着数十家猪店和猪肉杠(也称肉铺),每天连夜将当天收购来的生猪宰杀,第二天出售。有的商户见利忘义,竟将已变质的猪肉出售。据传道光年间曾发生过因出售变质猪肉而出了命案。
猪市东口有王氏猪肉杠,一年三伏天,从乡下收购一只病死的猪,连夜大卸八块,天亮后低价叫卖。不想当天下午便有多人找上门来,说吃过早上在这里买的猪肉后上吐下泻,有的已不省人事。此事很快报到兵马指挥司,因人命关天,兵马司立即上呈顺天府。当日王老板被捉拿,不久被判“斩立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