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未成年犯罪怎么判刑,古代对未成年的法律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似乎有增加的趋势,而国家法律也对此作出相应的调整,当前,刑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可谓是国家法律的一次完善。
早在中国古代,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历朝历代均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作出了一定的特殊化处理。比如早在西周时期,《周礼》中就明确规定了“三赦”,详细来说,“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东汉儒学大师郑玄对此做出解释说,“那些年纪不满八岁,或年纪高于八十岁的人,是没有能力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只要他们不是亲手杀人,那么就不予以判处处罚”。
这一法律传统一直延续到了战国时期,但是已经做出调整,比如李悝在《法经》中规定,“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众所周知,李悝是战国时期法家的重要代表人物,当然也推行严刑峻法的主张,因此可以看到,在他所制定的法律当中,不存在“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说法,即便是年幼的孩子,只要犯罪,也只能相应减免,不能完全取消处罚。
西汉初年,整个社会刚刚经历秦的暴政与楚汉相争的连年征战,经济萧条,民不聊生,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汉文帝、汉景帝推崇休养生息,实行仁政,这一点,在对待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上也有所体现。比如汉景帝就曾规定,“八岁以下犯罪者,宽大处理,不必用刑具和囚禁”,“不满七岁的儿童假如触犯了死刑,那么需要地方长官向廷尉(汉朝最高的司法长官)报告,再由廷尉判决,可以减免死罪”。
唐宋时期,是中国古代最兼容并包与繁盛的时代之一,因此其法律体系也更加完善,比如,唐朝的法典《唐律疏议》中明确规定了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法典声称,十五岁以下的儿童,假如罪名比较轻,那么可以用钱来赎罪,但是罪名较重,则不可用钱赎回,不过在遭受刑罚之前,可以免除劳役。而十岁以下儿童如果犯下杀人大罪,则需要由皇帝来裁决,是否需要对其判处死刑。七岁以下儿童假如犯下死罪,则可以免去刑罚。
唐宋法律的先进之处不仅体现在它的法律规则极其详细明确,每个不同的年龄段都有不同的针对标准,更在于它不是一个死的条框,而是具有人性化的法律标准。比如,宋仁宗时期,有一个九岁的小孩与人斗殴,致使另一名小孩死亡,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处以死刑,但宋仁宗认真查看案件详情之后,觉得这就是小孩子之间的打闹,杀人者并非故意杀人,因此免去了其死刑,下令让杀人者父母上交罚金,赔偿给死者家属。
通过历朝历代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的规定,我们能够看出来,每个朝代都是根据自己的实际状况对法律条文做出微调。在实行严刑峻法的战国时期,法律条文更加严厉;而在提倡休养生息的汉朝,则恰恰相反,法律更加宽容;在社会包容的唐宋时期,法律条文十分详尽,又讲求人性化。那么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所增加的现如今,国家对法律条文进行修订,要求未成年人也要担负起法律责任,显然是十分正确的决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