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盐是什么时候形成的,官盐制度的痛点何在
《武林外传》第二十三回,李大嘴贪小便宜,从盐贩子手里买私盐,引起了官府的追查,后面的情节也由此展开。今天我们就借着这个话题,谈一谈明代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在实行的食盐专卖制度——开中法,以及这项制度在实行中所遇到的问题。
开中法
食盐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生产又受资源、产地等因素的限制,分布相对集中,所以很容易被垄断,这就使得盐业长期以来都是一个能够产生巨额利润的行业。也正因如此,历代封建王朝大都把食盐作为国家专卖的垄断产品,把食盐专卖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敛财工具。
历史上存在着两类食盐专卖制度:一种是直接专卖制,一种是间接专卖制。
在直接专卖制下,国家完全垄断食盐的产、运、销各个环节,相应地,这种专卖方式的社会成本是非常大的;而在间接专卖制下,国家虽仍垄断食盐的生产,但在销售环节上允许商人参与,表现为民制、官收、商运、商销,效率和收益水平都大大提高。
明代盛行的开中法就属于间接专卖制。什么是开中法?简单说来,就是政府召集盐商去指定的边镇缴纳粮草,再根据他们纳粮的地点、数量等,奖励相应的官盐。政府确定纳粮的地点和奖励的盐数,出榜召商,就是“开中”;盐商接受政府的条件,自报纳粮的数量,就是“报中”。
说到这里大家可能又产生疑惑了,为什么要召集盐商去边镇缴纳粮草呢?这是因为朱元璋建立明朝之后,元朝的势力并没有被完全消灭,退回到蒙古大漠的元军残余仍威胁着明朝的统治。因此,明廷不得不在西起甘、凉,东至辽东的漫长地带驻扎重兵,防御元蒙骑兵的袭扰。重兵驻扎,自然需要大量的供给,但边境地区又多是物产贫乏,所需的粮草自然只能依赖内地的转运了。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开中法成为了明代大部分时间内食盐专卖的主要制度。
下面我们来仔细观察一下开中法,它的全过程可分解为三个部分——报中、守支、市易。我们前面有提到过“报中”,就是商人按照榜文要求,将粮草物资供应给边镇的驻军,从而获得支盐的凭证——盐引;商人完成报中后,带着盐引到指定的盐场守候支盐,就是“守支”;等盐终于到手以后,商人再带到市场去销售,最终获得利润的过程就是“市易”,到此也完成了开中支盐的全过程。
守支问题
随着时间的推移,开中法的实施却遇到了很多难题,其中主要的一个就是“守支问题”。
所谓守支问题,就是盐商在完成报中取得盐引后,并不能马上支取到食盐,而是要在指定的盐场等候支盐。等候的时间也难以确定,有时是两年三年,有时是十年八年,最长的甚至达到数十年。
商人最看重的是利润,守支时间的延长,使盐商的经营周期大大延长,平均利润明显下降。很多时候,新的开中已经开始,盐商的资本却还没有收回,根本无力投入到新的开中里。试想一下,盐商费尽辛苦赶往边镇纳粮,结果得到的却是政府的“空头支票”,需要等待很长一段时间才能收回资金,甚至有血本无归的风险。长此以往,参与开中的商人自然越来越少。《明宣宗实录》就有记载,“每遇开中,多望而却步,来者愈少。”
那么守支问题又是怎么引发的呢?
国家不顾官盐的产量,滥发盐引是导致守支问题的首要原因。统治者为了眼前的利益,超额发放盐引,这就导致了盐商手里盐引的数量远远多于盐场的产量,盐商不得不在盐场长期等候,从而产生了阻碍开中法顺利实施的守支问题。
如果说统治者滥发盐引是导致守支问题产生的初始因素,那么明朝官员腐败就是导致守支问题不断恶化的重要因素。官场的腐败导致占窝霸引、贩运私盐的情况愈发严重,必然导致“盐法大坏”。
1.占窝霸引 其实,明初的统治者很有先见之明,在开中法最初实施时,就明令禁止朝廷官员参与开中,以免产生官商勾结等弊端。但奈何子孙不听老人言,明成祖为了给自己的政治蓝图做准备,采取了“听大小官员军民人等皆中,不拘次支给”的做法,放宽了对开中主体的限制,准许官员“不分品级”参与到开中里来。这样的先例一开,更加阻碍了开中法的顺利实施。
那些拥有特权的贵戚官僚,利用权势,采取种种手段霸占盐引,史称“占窝”。他们一方面派家人前往开中,导致“各场纳草之人,多系官豪势要及该管内外官”;另一方面又向皇帝奏讨盐引,当然皇帝也是要面子的,赏赐的时候少则千引,多则数万。而普通盐商却有“不许过三千引”的限制。这就造成了盐引大多被朝中权贵所把持的局面,等到支盐时,权贵们又会利用权势抢先支到官盐。
在这种情况下,普通的盐商有的在开中场所得不到盐引,有的在盐场守支多年得不到盐。由此可见,权贵的参与一方面增加了普通盐商的中盐成本,另一方面也导致守支问题更加恶化。
2.贩运私盐 所谓私盐,就是与官盐相对立的,不纳任何饷课、逃避所有掣查的盐。巨额的利润吸引了一批又一批人,铤而走险,非法贩卖私盐。一般来说,私盐都是通过盐场的偷漏、不法盐商的私自贩卖流入市场。可以说自从政府实行了食盐专卖,贩卖私盐就已经开始了。
成化年间的余盐开禁,更是为私盐的盛行推波助澜。在解释这句话之前,我们先来了解几个概念:食盐的生产是由“灶户”来完成的,他们把生产的盐交给盐务机构,相应地,官府向他们提供生产食盐所需的工具和生活费用。灶户每年必须上缴规定量的盐,就是“盐课”;政府给灶户的补偿,就是“工本”。
明朝中后期,宝钞不断贬值,灶户从政府那里得到的工本难以维持生计,他们只能私下将正课之外所生产的盐(余盐)卖给商人。另一方面,政府也无力购买灶户手中的“余盐”,只能对灶户这种违法行为听之任之。到了弘治二年,已经发展到“许两淮守支客商买灶户余盐补官引”,商人直接从灶户手中支取余盐也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更是为私盐盛行提供了便利条件。
私盐盛行一定会冲击官盐的市场价格,这不但影响国家盐税征收,更不利于参与开中的盐商和权贵,因此私盐一直是盐政管理的打击重点。然而由于腐败盛行,不法商贩可以通过贿赂盐务官员,源源不断地得到私盐,守支问题始终无法缓解。
明中叶以后,盐商为了消化守支带来的风险,逐渐分化为边商、内商、水商,分别承担报中、守支和市易的任务。这种分工合作固然缩短了他们的经营周期,降低了经营成本,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守支问题带来的不利影响,但这并非长久之计,盐制最终还是走向了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