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如何认定,虚开发票罪的认定标准
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 崔某,北京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以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为收款单位,为他人虚开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3张(票面金额达人民币80.55万元)。2012年3月14日,崔某向与自己公司无任何交易事项的魏某开具虚假交易内容的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业发票3张(经鉴定均为真发票),票面金额分别为100500元、405000元、300000元,并约定交易费用为16000元。
案例二 林某,自然人。林某让李某(另案处理)帮其购买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之后李某以4000多元价格向“行走天下”购买了宁波南敏广告有限公司的1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宁波宝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48.58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林某以11700元的价格将这58.58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卖给周某的舟山壹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从中获利6000余元。
案例一中崔某被法院以犯虚开发票罪,判处其拘役4个月,罚金2万元,案例二中林某以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追缴其违法所得6000余元。
那么,虚开发票罪如何具体认定?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虚开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对虚开发票罪作出了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完税凭证以外的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首先,虚开发票罪的主观要件是以牟利为目的,可以是为了赚取手续费,也可以是通过虚开发票少报收入、多报费用等;其次,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然后,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对于发票的正常管理秩序;最后,犯罪的客观要件是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虚开发票的行为,可以是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行为。虚开的手段也可以多种多样,如大头小尾、开阴阳票、改变名目、使用假发票等等。
其次,我们来了解一下虚开发票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六十一条之一规定,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主要有三个:一是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二是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三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了解虚开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及立案追诉标准后,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开篇两个案例,案例一中存在为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且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案例二中林某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且存在倒卖发票的行为,因此,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了虚开发票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必然的。
我们无论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正常生产经营中,一定要充分掌握发票相关知识,了解发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否则很容易在利益驱动下踩上违法犯罪的红线,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