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如何处理人贩子,古代对人贩子的刑法
古代人将拐卖人口称为“略卖”,早在战国时期,一些战俘就会被贩卖,但在当时,有分为合法的人口买卖与非法的人口买卖,其形式分为“和卖”“略卖”“掠卖”。“和卖”在封建社会里,是被合法而公开的进行。
比如在西汉初期时,由于战乱和饥荒,中原和关中一代缺吃少穿,饿殍遍野,很多穷人根本养不起自己的孩子,于是汉高祖刘邦不得不鼓励和提倡民间的"卖儿卖女",并视之为救荒的手段,因为这样贫穷人家的孩子才能到富裕人家得口饭吃,那个时候四川一带战乱较少连年丰收,汉高祖就鼓励贫穷人家把孩子卖到那里去,这就是“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
在古代的贩卖人口中,“略卖”和“掠卖”才被视为非法行为,“略买”则是指通过威胁利诱等各种欺骗的手段,将一般平民或其子女买来再卖出去,这和今天的拐卖人口是一样的;而“掠卖”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绑架,掠到人口,转手再卖出去,这种犯罪行为的性质就更严重了。
《史记》中多处记录拐卖人口的勾当。《季布栾布列传》载,被封为俞侯的栾布年少时,“为人所略卖,为奴于燕。”就是说栾布这个人就是被人卖到燕地的。而据《史记》记载,汉景帝之母窦太后的弟弟、堂堂国舅爷窦广国就曾被人拐卖,而且是被拐卖了十几次,最后被卖到黑炭窑里灼烧碳工,他和窦太后相认是靠一段小时候的故事。
自古以来,拐卖人口都是大罪,历代王朝写在纸面上的律法,对“略卖人”的处罚都是相当严重的。从东汉开始,法有明文此乃大罪,将拐卖行为与群盗、盗杀伤人、盗发坟冢等重大罪行并提,并处以磔刑(砍头后并将尸体分裂)。后世王朝的立法基本上沿用这类规定,只是刑罚轻重有所不同。
到了南北朝时期,由于中国境内的南北民族大融合,人口贩卖活动也随之更加兴盛,但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于是一些政权也同时对拐卖人口的行为予以禁止,即便案犯是妇女,也难免一死。但因为有较大的收益,人贩子还是历朝历代屡禁不绝,唐朝时期,出现了专门的人口贩子,俗称“人牙子”或“牙婆”,他们甚至建立了不少的行业规矩,唐朝时期中国国内外交流的空前繁盛,贩卖人口甚至出现了国际化的趋势,所以在那个时候,甚至有很多西亚和非洲的黑人被卖到中国,唐朝人称他们为昆仑奴。
人口贩卖活动既然禁不了,那就只能用重典了。因此唐朝对待人贩子也是有严格的立法的,唐律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此时我们可以看到,在立法上已经越来越规范,会视情节轻重判刑不同。
到了元朝时期,疆域空前的辽阔,整个亚洲的各民族人口几乎都汇聚到了中国境内,国内外的交流又达到了一个顶峰,人口贩卖活动也随之更加兴盛,在当时的中国贵族中,最受欢迎的不是今天的菲佣,而是朝鲜半岛上的高丽人,当时有大量的高丽人被贩卖的元朝来,绝大多数是女性,当时的有钱有势的男人都拥有高丽女人为荣,“京师达官贵人,必得高丽女,然后为名家”。为了遏制这种势头,元朝政府规定,官民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一律交有司处置。”即贩卖人口者死罪问候。
到了明清时期,朝廷对人贩子的立法和打击更加完善,但在惩治方面,刑罚有所减轻。大明律中规定“设方略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婢”者中,凡是“将良人卖为妻妾子孙的,杖一百,徒三年。如果拐卖的是他人的奴婢,比拐卖良人轻一等。略卖子孙为奴婢的,杖八十;略卖弟妹、侄子、侄孙、外孙,杖八十、徒两年;如若略卖对象是子孙之妾,减二等。清朝对明朝的典章制度几乎照搬全收,所以清朝对人贩子的打击和明朝差不多,也算是重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