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犯人怎么处刑?古代犯人处刑流程
正德皇帝在历史上的名声并不好。史书上说他荒淫无度,行为荒唐。就算清朝王爷学习不好,也会被老师训话:你想念学前朝的正德皇帝吗?事实上,清朝编纂的史书对他有些抹黑。至少一件小事证明正德皇帝并不糊涂。
当时,浙江钱塘发生了一起杀人案。死者身上被刺了五刀,全部刺中了他的重要器官。案发现场血迹斑斑,惨不忍睹。钱塘县法官到来后,命仵作检查,并请师爷作简要记录。
警长认为死者是自杀。既然是自杀,就没有必要寻找凶手。随后,治疗报告被移交给法院。如果法务部没有异议,那么这起谋杀案就可以结案了。
但惩教署官员调查后,认为这起凶杀案十分可疑,因此驳回了此事,并命令治安官重审。但治安官在第二次立案中仍然坚持认为是自杀的结论。刑部不同意这个说法,于是将材料提交大理寺审查。
最后,此事来到了正德皇帝的面前。看完档案后,他愤怒地说:“怎么会有人自杀,身上连刺五刀?你以为我是晋惠帝吗?”晋惠帝在历史上的名声也很不好。他是著名的白痴皇帝。这句话的意思是,不是傻子的人都看得出来,这不是自杀。
如今皇帝发话了,正在审案的官员们自然不敢松懈。这次拒绝的结果不仅被驳回,刑事司法部还亲自审理了此案。后来我发现其中有猫腻。原来,凶手是县法官的侄子。县专员认为,惩教部的审查只是一个过程。只要这起谋杀案被报道为自杀,就没有人会追究。没想到这个案子最终不仅失败了,我也被卷入其中。这位县法官低估了明朝的死刑复核制度。
那么古代从审判到执行的步骤是怎样的呢?
古代的死刑有两种。
一是“一刀切”。
即犯了死罪后,立即执行死刑。这通常是不服从、叛逆等严重犯罪,影响极其恶劣。但无论罪犯多么罪大恶极,不经过任何程序,都不会被直接处决。明代,此类罪犯先移交刑部审判,后移交都察院审查,再移交大理寺审计。三个部门都没有异议后,终于上呈皇帝最终批准。 。如果皇帝不介意,罪犯将立即被处决。
另一首是《斩囚》。
这意味着,犯了死刑的罪犯不会立即被处决,而是会先被关进监狱。毕竟,在古代,行刑一般是在秋季之后进行的。事实上,中国古代统治者仍然非常重视人的生命。如果囚犯被判处死刑,检察官不能直接执行死刑。他必须将审判结果提交给惩教部进行审查。若无异议,结果将呈报天皇作最后决定。这称为死刑复核。如果犯人被判处死刑,在执行死刑前必须再次请求复核。这称为死刑复核。
“死刑复核”的死刑复核制度可以追溯到汉代,但当时只有年俸2000担以上的官员才会在行刑前上报皇帝审查。魏晋南北朝时期,虽然是一个乱世,但死刑制度却在此时确立。 《魏书》曾记载:“死者死后,案报部,死后不能复活,诸狱卒不能受罚。皇帝亲临问询,众狱卒皆不得罪。”投诉被驳回。诸州诸国大扩张,皆先冲还,后修行。”
当时,凡是严重的死刑案件,都必须由皇帝亲自介入,没有异议、没有怨言才可以执行。当然,具体实施过程中,皇帝也不能真正仔细询问。但固定为制度已经是一种进步,体现了古人对个体生命的重视。
隋唐时期是中华文化的繁荣时期,也是各种规则制度建立的时期。不但科举制度、三省六府制度确立,而且三评极刑制度也正式确立。死刑执行前,不但要上报皇帝,而且还要三遍上报复核,称为“三复奏折”。 《隋书·刑法志》载:“开国皇帝第十五制度:死罪者,须三审而后判。” 《新唐书.刑法志》:“死人无法复活……处决犯人就算玩三遍,此刻也没有时间多想。从现在开始,建议玩五遍。”两天。”
唐代不仅有“三复奏疏”,还有“五复奏疏”。对于距离京城较近的地方,则用“五福走”。距离京城较远、出行不便的地方,则用“三福走”。对于被处决的囚犯,必须在死亡前一天重复执行两次,并在执行当天重复执行一次。这样才能尽量避免杀害无辜。
明清时期,死刑审查制度更加完善。明朝天顺年间,还建立了死刑审判制度。霜冻过后,首都判决的“死等”案件,由司法部、大理寺、都检察院和中央主要官员联合审查。这在以后逐渐形成了适应。审计结果通常有四种类型:真实、延期、尊重和保留。情节属实,即情节真实、罪名适当、量刑准确的,可以判处死刑;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其余三项要求官员对死刑进行进一步审查。朝建将审查惩教部目前关押的死囚。清代以后,制定了秋审制度,对死刑犯进行复核,由各省报送。
中国古代有比较完善的死刑评定制度,体现了统治者对生命的重视,这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滥杀无辜的情况。不过具体实施还是要看皇帝本人。当然,如果皇帝知道一切,下面的官员就会秉公执法。如果皇帝愚蠢无能,负责审查的官员自然会无辜处理,对他人的生命不负责。这当然会导致许多无辜生命白白死去。
明朝嘉靖年间,浙江巡抚兼尚书张经在望江泾取得了剿灭倭寇的伟大胜利。这是嘉靖以来抗日战争的最大胜利。张敬立功本应受到嘉奖,赵文华却大惊小怪,张敬不听话,将张敬打死。巡抚为二品,尚书为一品。这些高官最终都被迫害致死。何况是一无所有的老百姓,所以古时候就有民生不顾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