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见证方式有哪些?遗嘱的见证方式如下
遗嘱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其中,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遗嘱的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1.公证遗嘱,即经过公证机关认证的遗嘱;
2.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最为常见;
3、代书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4、录音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录音做成的遗嘱;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时刻,口头表达内容的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遗嘱的见证方式有哪些?
遗嘱的见证方式有哪些?
遗嘱是遗嘱人通过遗嘱形式对遗产进行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遗嘱的见证方式是遗嘱生效的重要环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的见证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熟悉遗嘱内容、在遗嘱见证时在场见证。遗嘱的见证方式包括:
1. 遗嘱人、遗嘱见证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的,遗嘱自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2. 以遗嘱人的、其他见证人的、遗嘱见证人的死亡或者伪造的、遗嘱被篡改的或者有其他欺诈行为的,遗嘱无效。
3. 伪造的遗嘱无效。
4.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因此,遗嘱的见证方式对于遗嘱的生效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其中,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的见证方式包括遗嘱人、遗嘱见证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的,遗嘱自遗嘱人死亡时生效。以遗嘱人的、其他见证人的、遗嘱见证人的死亡或者伪造的、遗嘱被篡改的或者有其他欺诈行为的,遗嘱无效。因此,遗嘱的见证方式对于遗嘱的生效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